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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婴儿登记落户
 
所需材料:
1. 出生医学证明;
2. 父母户口簿;
3. 父母婚姻关系证明;
4. 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或母至少一方为少数民族);
5. 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
 
1. 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2. 审核
审核人根据材料进行审核,并签批审核意见。
 
3. 决定
审核批准后,办理落户手续。
 
4. 送达
办理结束后,以自取形式当面送达(或采取邮寄方式)。
 
5. 是否存在前后置程序(如有请列明事项名称、与本事项的前后置关系和具体责任部门)
 
 
办理时限:
 
1. 法定时限:无
2. 承诺时限:即办(超5周岁或往年出生落农村地区的报分局审批需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户口所属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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