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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的申领、换领、补领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辖区派出所办证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办理条件: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办理材料:
申领、补领的居民户口簿的,需户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
换领居民户口簿的,需户主携带原居民户口簿
单位同意证明(申请人自备或告知承诺)
房屋查询记录(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集体户居民户口簿的需提供,已实现数据共享可免提交,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办理流程:
受理 - 审核 - 审批 - 办结 -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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