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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登记结婚流程

办理条件: 
(一)申报主体:自愿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 
(二)申报资格:当事人双方有一方户籍为贵州省管辖 
(三)申报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港澳台居民提供(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华侨提供①本人的有效护照照(护照上应具有最近一次入境章);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若证明上明确标有低于6个月的时限,则以该有效期为准;大于6个月的以6个月为准) ;2、上述证明须表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如“未婚”、“单身”、“离婚”或者“丧偶”。澳大利亚、法国、爱尔兰、韩国除外;3、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外文的,需由使(领)馆或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4、外国人提供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护照上应具有有效签证和最近一次入境章);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1.无配偶证明自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若证明上明确标有低于6个月的时限,则以该有效期为准;大于6个月的以6个月为准) ;2、上述证明须表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如“未婚”、“单身”、“离婚”或者“丧偶”。澳大利亚、法国、爱尔兰、韩国除外;3、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外文的,需由使(领)馆或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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